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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里说的上“军事法庭”,到底是上哪儿?

摘要部队里说的上“军事法庭”,到底是上哪儿? 在一些影视剧中,我们常听到“上军事法庭,被军事法庭审判”这样的台词。那么这,个“军事法庭”是怎么一回事呢?他和我们的民间法...

部队里说的上“军事法庭”,到底是上哪儿?

在一些影视剧中,我们常听到“上军事法庭,被军事法庭审判”这样的台词。那么这,个“军事法庭”是怎么一回事呢?他和我们的民间法庭又有何区别呢?

我们都知道,通常在民间进行法律监督权和审判权的是政府检察院和法院这样的国家机关。其实部队中也有这样的机关,不过,军队中的这“两院”是国家设在军队中的机构,其性质不同于军队本身编制的业务部门。

我们一般听到的“军事法庭”也就是“两院”中的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是国家在军队中设置的审判机关。

军事法院里的法官,即使军官也是法官,不过他们身着军装而不是法袍

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建初期,于1932年2月在工农红军中建立了审判机构,时称军事裁判所。1939年改为军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年8月改称军事法院,并纳入国家的审判机构体系之中。军事法院的设置分为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一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一级;军级与兵团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一级。军事法院的职权主要是:审判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惩办危害国家、损害国防能力的刑事犯罪分子与反革命分子。

根据国家司法权统一行使的原则,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确定管辖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履行审判职责。对此,《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行使审判权,军内人员主要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等。

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制度和程序,并与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

军事检察院,则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法律监督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于 1956年1月设立军事检察院,是国家检察体系中的专门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1978年12月以后在军级以上单位重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受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军区以下的军事检察院受同级党委、政治部及上级军事检察院的领导。军事检察院的职权是:

①对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中的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行使检察权;

②对贪污罪、渎职罪、侵犯军人及其他公民民主权利罪以及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进行立案侦察,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席军事法庭支持公诉,对军事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④对保卫部门提请逮捕与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于起诉或不起诉,对保卫部门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⑤对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对监所和劳改队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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