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飞地——加格达奇
黑龙江省飞地——加格达奇
加格达奇,曾名加格达气等,鄂伦春语音译成名,含义是“有樟子松的地方”。加格达奇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的鄂伦春自治旗。

1964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会战指挥部,开发建设大兴安岭东北坡。内蒙古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行政区一部分,黑龙江省黑河专区呼玛县全部和嫩江县行政区一部分,划归会战区。后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在加格达奇镇成立。1964年10月23日,呼伦贝尔盟下发了《关于将加格达奇镇移交给林业会战指挥部领导的通知》,将加格达奇镇全部交给会战指挥部领导。至此,鄂伦春自治旗与加格达奇镇的隶属关系正式脱钩。

1965年1月,林业部在大兴安岭会战区设立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1966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将包含加格达奇在内的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东北部在原属地不变的原则下划入大兴安岭特区。197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加格达奇镇改为加格达奇区,为大兴安岭特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后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大兴安岭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领导,原属黑河地区的呼玛县和原属呼伦贝尔盟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等划归大兴安岭地区管辖。

197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的通知》,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鄂伦春自治旗划回内蒙古自治区管辖,但明确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由于林业生产需要,仍归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管理,即属地权不变,税收归内蒙古自治区。

1979年8月4日,鄂伦春自治旗旗委、旗革委会向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收回两地管理权。1980年1月29日,国务院下发《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归属问题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仍归黑龙江省领导。1980年9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人会上建议中央将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划归黑龙江省版图,使地权与行政管辖统一起来,并利于国家开发建设大兴安岭林区。1984年8月,鄂伦春自治旗人大提交全国人大请示报告,要求收回两地管理权。1985年3月22日,国务院再次明确了加格达奇区、松岭区两地的归属问题,即“维持现状,暂不变动”。2004年11月25日,呼伦贝尔市政府仍强烈要求收回松、加两地,但目前还是维持现状。

就长远发展看,加格达奇划归黑龙江省比较合适,黑龙江省已经在加格达奇行政管理六十年多了,城市已经黑龙江化了,城市建设等设施都是黑龙江建设的,划归黑龙江会更好延续当地经济发展,更好地管理大兴安岭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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